關 鍵 詞: |
人民觀審制;審判程序;觀審員;違背法令 |
中文摘要: |
我國如正式實施人民觀審制度,基於人民觀審制之本質功能及觀察外國實施人民參與審判法制之實證經驗,可反映人民社會常識及多元視野於裁判內容上,使職業法官不會墨守成規,裁判僵硬固定化,無法實現更優質之裁判內容。而也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認識,提升人民對於裁判正當性之信賴,讓司法更親近於人民,同時也會產生對於社會之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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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人民觀審制之優點 參、觀審法庭之組成 肆、適用人民觀審制之案件(以上,請參閱第 58 卷第 3 期) 伍、強制適用被告無選擇權 陸、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 柒、候選觀審員(以上,請參閱第 58 卷第 4 期) 捌、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資格要件 玖、辭退事由 拾、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選任方式及程序(以上,請參閱 58 卷第 5 期) 拾壹、觀審員解任 拾貳、觀審員、備位觀審員及候選觀審員之保護(以上,請參閱第 58 卷第 6 期) 拾參、準備程序(以上,請參閱第 59 卷第 1 期) 拾肆、觀審審判程序 一、審檢辯三者行觀審審判程序之應有基本立場 (一)讓觀審員易於理解,實質參與審理 (二)合理時間完成審理,減輕觀審員之審判負擔 (三)縮短法官與觀審員間之資訊落差 (四)維持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基本要求 (五)發揮公平法院之功能 二、審前說明 (一)審前說明之重要性 (二)檢辯參與審前說明程序之爭議 (三)審前說明事項之分析 (四)審前說明事項之補充 三、開審陳述 (一)開審陳述之旨趣及功能 (二)開審陳述之時期及方式 (三)開審陳述之基本方針 (四)開審陳述與準備程序書狀之關係 (五)開審陳述之範圍 (六)開審陳述之資料 (七)未為開審陳述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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