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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致第三人損害之國家責任
編著譯者:
李錫棟
出版日期:
2012.10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第 23 期
/1-21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177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錫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
;
第三人損害
;
國家賠償責任
;
損害填補
;
公權力
中文摘要:
當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卻仍意外傷及第三人時,因法規範已將使用槍械所可能造成第三人受損害之危險考慮在內,所以造成第三人受損害之情形,雖非立法者所希望,卻是立法者所預見其必然會發生的,所以既然是立法者評估過後的有意行為,就應可認為其已寓有課予第三人要忍受符合發動要件之公權力的事實行為所可能造成損害之義務,基此,警察依法使用槍械意外造成第三人損害應也可認為具有公權力性,如此,其損害之填補也應屬於公法上之損害填補。
目 次:
壹、概說
貳、依法使用槍械致第三人損害之行為結果的評價
參、對第三人損害之填補果真只是社會政策性之補償?
肆、對第三人之損害有無公權力性?
一、警察使用槍械之要件規定是否同時課予第三人忍受流彈的義務
二、日本類似情況之比較觀察
伍、對第三人損害填補之法理
陸、結論
相關法條: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4、5、6、7、8、9、11 條 (91.06.26 版)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69.07.02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31 條 (100.04.27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警察使用槍械之正當性研究
警察使用槍械過失犯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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