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添附;附合;不當得利;不法原因之給付;自然債務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816 條所稱「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具有「構成要件準用說」及「法律效果準用說」之爭議。參照立法修正理由僅特別排除第 181 條關於不當得利返還客體規定之適用」,未見排除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之消極要件,似以「構成要件準用說」為論述之基礎。本文將以案件為例,探討添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等相關法律問題,並對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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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法律分析 一、添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旨在回復所「損失」財產歸屬之原有狀態,此與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兩者大異其趣 三、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邏輯上之錯誤早已受到批判 四、該號判例最大的敗筆在於肯認偷雞不必蝕把米,明顯違法失當,應即廢棄不用 參、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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