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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偷雞不必蝕把米?-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的批判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信和
出版日期: 2013.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33 期/18-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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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信和
關 鍵 詞: 添附附合不當得利不法原因之給付自然債務
中文摘要: 民法第 816 條所稱「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具有「構成要件準用說」及「法律效果準用說」之爭議。參照立法修正理由僅特別排除第 181 條關於不當得利返還客體規定之適用」,未見排除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之消極要件,似以「構成要件準用說」為論述之基礎。本文將以案件為例,探討添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等相關法律問題,並對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進行批判。
目  次: 壹、爭點
貳、法律分析
一、添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旨在回復所「損失」財產歸屬之原有狀態,此與損害賠償旨在填補「損害」,兩者大異其趣
三、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邏輯上之錯誤早已受到批判
四、該號判例最大的敗筆在於肯認偷雞不必蝕把米,明顯違法失當,應即廢棄不用
參、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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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信和,偷雞不必蝕把米?-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五三號判例的批判,月旦法學教室,第 133 期,18-20 頁,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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