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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淑如
出版日期: 2013.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3 期/121-12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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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淑如
關 鍵 詞: 消滅時效所有權時效制度
中文摘要: 我國關於時效制度之規定乃仿效德國立法例,將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分立,取得時效規定於物權編,而將消滅時效規定於總則編,本以下將做敘述說明。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時效制度之意義及機能
一、取得時效
二、消滅時效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
一、債權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
三、基於人格權而生之請求權
四、基於身分權而生之請求權
五、其他名為請求(權)卻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之情形
參、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一、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二、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三、時效利益之拋棄
四、時效完成之效力及於從權利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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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如,消滅時效-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3期,121-129頁,2013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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