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務員考績;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法院;行政爭訟 |
| 中文摘要: |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擬訂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相關考績制度變革,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鉅,對於公務員不服並提行政救濟部分,即顯為重要。而目前關於考績事件之救濟程序選擇,爭執大多在於其係屬「管理措施抑或行政處分」、「權利事項抑或管理事項」、「重大權益影響抑或非重大權益影響」等問題。本文將針對行政法院實務上對於考績事件審理情形及爭議之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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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關鍵詞: |
government employee performance evaluation;illega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administrative act;administrative court;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背景說明 一、法令規範之空間與實務作法之理論衝突 二、行政法院考績事件審理概況 參、問題研析 一、原告應提復審卻誤提申訴及再申訴,依保障法第 79 條規定,原告此一錯誤之導正責任在於申訴受理機關及保訓會 二、卷宗閱覽權乃行政訴程序中行使防禦權之基本前提,為發現真實,不得任意以反面解釋之方法否定之 三、對考績乙等或丙等公務人員權益影響之判別因子,不應只是年終獎金或晉級與否 四、考績評定影響受考人權益而具有外部效力,本於有權利斯有救濟法理,就規制性與法效性以觀,應屬行政處分 五、上訴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惟受考人為專任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人員者,本身即具法律專業,應可豁免 六、在多元的民主法治社會下,參考其他先進民主國家採行陪審、參審或觀審制度,容有必要性 肆、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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