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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同類型性罪犯之作案手法及犯罪歷程研究(A Study on the Modus Operandi and Offense Process of Different Sex Offenders)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兆興廖有祿沈勝昂
出版日期: 2012.11.12
刊登出處: 台灣/警學叢刊第 43 卷 第 3 期/21-71 頁
頁  數: 57 點閱次數: 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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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范兆興
關 鍵 詞: 不同類型性罪犯作案手法犯罪歷程矯治機構性侵害心理治療
中文摘要: 本研究針對 2006 年至 2010 年 1 月底曾接受過臺北監獄、臺中監獄與高雄監獄,及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之社區強制治療個案(總計 1043 人),針對其強制診療「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評估報告書」,抽取 461 名典型個案(兒童性罪犯 92 位、成人性罪犯 190 位、亂倫犯 30 位、猥褻犯 131 位、輪暴犯 18 位)。再從個案之成長背景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之危險因子,與再犯危險因子(譬如評估報告書記載個案否認程度、接受治療意願程度及可治療等因子)關聯性。
再者,預期本研究達成目標如後:
一、鑑別不同類型性罪犯之作案手法特徵差異。
二、分析不同類型性罪犯在成長背景環境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之犯罪歷程危險因子與再犯危險因子差異。
綜上,就本研究結果而言,性罪犯的處遇/治療應該就「兩大面向」為主軸,同時配合「性犯罪類型」與「危險程度」一起建構適當的治療計畫,這「兩大面向」一為加害人的偏差傾向(以反社會生活與反社會行為表現),二為性的偏差,過去性侵害的治療由於以「性犯罪」為核心,環繞出「性侵害治療模式」,認定「性犯罪」的問題是「單指」「性偏差」,其實不然,這樣的認知導致很多專業或非專業的人,以為「就是治療性偏差」就可以了,無論從本研究或其他研究調查,可以清楚的看出性罪犯都有「程度不一」但卻不可忽略的「反社會生活型態與行為」(造成 offending 的發生),這就是為什麼大部份的加害人也同時有其他「不良的行為」,甚至也同時犯「其他的罪行」。
民國八十年中期間,國內精神與臨床心理學界為因應性侵害防治相關配套法令緊迫的需求,因而引進在美國行之多年之「再犯預防模式」,配上「比較客觀與容易操作」之「認知行為取向治療模式」,因而發展出「性犯罪」「認知行為取向之再犯預防模式」,礙於當時的性侵專業知識與臨床專業人力的不足,以及實務立即執行時間的壓力,迫使早期的「性侵害治療模式」計畫內容以「格式化」與「統一化」進行臨床實務的操作,以因應矯治機構的燃眉之急,使得性侵害治療模式面對「one for all」的困境,這是一個因應實務、卻是不得已的操作,然而面對性侵類型的異質性,短時間內卻也無法有立即的改善之道。而當時在治療「療程」的規劃上,也考量配合著已經設計好的「認知行為取向之再犯預防模式」,然後就所謂罪行的「嚴重度」,進一步統一整體的治療模式(含內容與療程),譬如:維期六個月的身心治療療程、三個月的輔導教育期程,以致於「治療成效」屢屢招致質疑,儘管每年的犯罪統計報告指出性侵犯罪與再犯都不是犯罪問題中最嚴重的類型。因此,未來處遇治療的建議,應基於「危險因素」、「危險程度」與「性侵類型」的配合,然後以「加害人」「person-oriented」為規劃其治療計畫的基礎,才可能達到「具有療效」的目標。
目  次: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貳、性侵害加害人特質研究之相關文獻
參、研究設計
肆、研究結果
伍、結論
參考文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范兆興、廖有祿、沈勝昂,不同類型性罪犯之作案手法及犯罪歷程研究,警學叢刊,第43卷第3期,21-71頁,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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