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全民觀審;審判長;同意;隱私權;成列指認;言詞辯論 |
中文摘要: |
自 2009 年起,加拿大最高法院開始實施網路直播審判。加拿大最高法院於 1981 年第一次准許電視轉播法庭審判,之後並未再有轉播之案件,迄 1992 年 10 月為試辦法庭轉播,制訂了一項法庭錄影的辦法。依照該辦法規定,案件是否錄影,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挑選決定。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法院的尊嚴、維持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或其他必要或適當之情形,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審判長可以決定限制或終止媒體轉播,惟不得因轉播增加政府額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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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法庭轉播與全民觀審 貳、法庭轉播之立法例 (以下刊載本期) 一、英國 二、加拿大 三、美國 (一)州法院 1.林白幼兒案審判報導聳動引檢討 2.1965 年 Estes 案反對法庭轉播 3.1981 年 Chandler 案肯定法庭轉播 4.州最高法院 (二)聯邦法院 1.聯邦最高法院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2.聯邦一、二審法院試辦法庭轉播 參、最高法院應有條件開放法庭轉播 一、法庭轉播可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最高法院法官對法庭轉播疑慮並無依據 三、科技發展降低法庭轉播之審判干擾 四、法庭轉播對最高法院法官人身安全影響極其有限 五、有條件的法庭轉播可取優避害,已漸為趨勢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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