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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兼評民法第 1055 條之 1 之修正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13.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8 期
/1-1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4150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子女利益
;
善意父母原則
;
親權紛爭
中文摘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養育兒童乃父母之共同責任,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受其父母照顧之權利,國家應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然而由於近代重視個人尊嚴及個人自主決定,於此情形下,造成未成年子女需與父或母一方分離之不安定狀態,尤其離婚事件中,較令法院傷腦筋現象,乃有關子女親權酌定之紛爭。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親權紛爭之處理,因為對於子女利益以及其健全成長影響至鉅,因此各國在立法政策上,一方面緩和離婚法制之限制,另一方面對於離婚後子女親權之決定,則是加強法院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的責住,要求必須在子女利益方面,予以最大限度的考量。
目 次:
壹、前言
貳、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
一、積極內涵
二、消極內涵
參、善意父母原則之落實方法
一、共同親權原則之採用
二、建立鳥巢原則之會面交往
三、家事調解制度之運用
四、家事調查官之活用
五、社會支援系統資訊之提供
六、會面交往時善意父母事項之指導
肆、對於本次修法內容之看法
一、增訂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
二、增訂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
三、增訂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2 項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55、1055-1 條 (102.12.11 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3 條 (98.04.29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18、108 條 (101.01.11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婚字第 7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婚字第 8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1373 號
法律字第 10303500400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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