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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與處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溫豐文
出版日期: 2012.10
刊登出處: 台灣/現代地政第 344 期/89-9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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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溫豐文
關 鍵 詞: 共有不動產民法連帶賠償責任共有物之處分
中文摘要: 共有不動產之管理係規定在民法第 820 條。而民法第 820 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係指共有物之保存、改良與利用行為而言。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與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包括在內。蓋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與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民法第 818 條及第 819 條第 2 項另定有條文加以規範之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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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豐文,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與處分,現代地政,第 344 期,89-93 頁,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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