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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偵訊;證據排除;疲勞偵訊;容許性 |
中文摘要: |
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夜間休息的權利,對於夜間偵訊應以不容許為原則,除非經其明示同意或主動要求,或符合重罪原則、即時危害防止原則及適當性手段原則等急迫情形外,而例外容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之夜間偵訊。對於此類例外被容許於夜間偵訊的情形時,則更應注意是否有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不會發生疲勞偵訊的情形。而對於證人的偵訊,一般而言,通常不會發生於夜間,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故仍應有禁止夜間偵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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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偵訊之法律性質 一、偵訊之意義 二、偵訊之目的 三、偵訊之拒絶權 參、「夜間偵訊」之問題 一、夜間休息之權利性質 二、禁止夜間偵訊的理由 三、夜間偵訊之容許 四、夜間偵訊應注意的程序 肆、現行夜間偵訊檢討 一、「夜間」定義不符現代生活作息及欠缺彈性 二、禁止夜間羈押庭的偵訊 三、禁止夜間偵訊僅限於司法警察(官)並不足夠 四、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剝奪犯罪嫌疑人夜間休息權是不當 五、禁止夜間偵訊證人 六、違反禁止夜間偵訊與證據排除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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