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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消費者保護或父權宰制?-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45 號判決談起
編著譯者:
蔡宗珍
出版日期:
2014.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9 期
/19-47 頁
頁 數:
29
點閱次數:
2159
下載點數:
1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宗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治異變
;
消費者保護
;
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
自主法規
;
定型化契約
;
義務規範
;
裁罰規範
;
行政法上義務
;
電影院禁帶外食爭議
中文摘要: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乃民事法範疇,其所生法律爭議,自為私法爭議,應為民事法院所管轄,並無行政機關介入之空間。若企業經營者因擬定某些定型化契約條款而遭地方行政機關依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並限命其改善,則此類事件已異變為公法上爭議,裁罰處分與裁罰法令依據之合法性無法依附於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私法屬性規定。
自治條例性質上為自主法規,非授權法規,依自治條例之裁罰規定所為裁罰處分,必是針對違反自治條例之義務規範所課予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因此,該等裁罰處分之處罰構成要件必僅限於相關自治條例規定,與中央法規無涉,此不因自治條例規定中引入中央法規之相關概念用語而有不同。法理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之合法性,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並無關係。於此等裁罰處分之撤銷訴訟中,法官應就裁罰處分所據之自治條例義務規範與裁罰規範為合法、合憲性審查,亦僅得就此為審查,不得擴及於與個案裁罰處分無涉之消費者保護法以及依該法所發布之公告。
憲法已明文規定,民事、商事法律乃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絕非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於此完全無地方立法權可言。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係對定型化契約內容之規制,不但涉及民事事件之規範,且係以課予行政法上義務、違者施以行政制裁的方式為之,創設了「民事事件行政裁罰權」,屬地方自治團體之無權立法,牴觸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而應無效。另單就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實體合憲性而言,亦有侵害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自由、違反憲法第 23 條所定基本權限制之法律保留要求、欠缺基本權限制之合憲目的、違反法明確性要求等重大違憲性存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所為之公告並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充其量只是一種擬制性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法律授權範圍並不包括實質改變定型化契約之標的同一性在內。
目 次:
壹、緣起:記一段隱微的「法治異變史」
貳、問題解析
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45 號判決概觀
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為「公告」之法律屬性
伍、「定型化契約」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定
陸、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8、38 條規定之合法、合憲性
柒、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107、170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8 條 (102.05.22 版)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30 條 (99.02.03 版)
民法 第 71 條 (102.12.11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24 條 (100.11.23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6、11-1、12、17、36 條 (94.02.05 版)
菸害防制法 第 12 條 (98.01.23 版)
電影法 第 1、26、27、35 條 (93.01.07 版)
電影法 第 5 條 (98.01.0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76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91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45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255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新影三字第 0990001533Z 號
文規字第 1022021463 號
文規字第 1022021470 號
文規字第 1022021483 號
文規字第 1022021568 號
文規字第 1022021571 號
相關論著:
營業自由之保障及其限制-最高行政法院 2005 年 11 月 22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評釋 (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s of the Freedom of Business-Comment on the Resolution of the Judge-Council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on November 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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