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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通聯紀錄之調取-從幾則基地台相關判決談起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4.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39 期
/49-6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998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鈺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通訊監察
;
通信紀錄
;
通聯紀錄
;
基地台
;
法律保留原則
;
法官保留原則
中文摘要:
隨著通訊科技的進步及人手一機的習慣,紀錄通訊狀態(包含基地台資訊)的通聯紀錄,提供了個人生活各種細節的訊息,從通話有無、時間、頻率、地點到身體移動的定位追蹤,成為實務辦案的利器。儘管釋字第 631 號解釋明白揭示通訊狀態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保護範圍,但我國調取通聯紀錄的實務慣行,卻仍欠缺合乎法律保留的授權基礎,遑論法律保留原則或權利救濟間題。本文以數則基地台相關裁判為例,說明調取通聯紀錄乃重大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處分,並檢討其授權基礎。
目 次:
壹、前言
貳、實務之見解
參、本文之見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5、230、231 條 (102.01.23 版)
電信法 第 2、7 條 (102.12.11 版)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 3、5 條 (99.07.07 版)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102.01.28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3、5、13、14 條 (96.07.11 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 (55.12.16 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3 條 (98.04.22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92 號
釋字第 443 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31 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76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33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663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0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81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83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挪動通訊保障與通訊監察天平上的法碼-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評析
論通訊之監察-評析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之發展與影響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s-Critiques on Judgments of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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