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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法類實務導讀【消費者保護與行政處罰之二】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14.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40 期
/103-11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162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建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定型化契約
;
一般給付訴訟
;
郵購買賣
;
退款機制
;
消費爭議
;
裁量權
;
申訴
中文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241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95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69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固規定人民對於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給付;惟此一般給付之訴,乃在於實現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而設,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係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請求法院判命不得為一定行為具有法律上利益,是否得依同條規定,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二、當消費者自網站付費下載軟體是否屬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郵購買賣」?三、有關消保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而該妥適之處理結果是否必須符合消費者的要求為要件?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8 條 (102.01.09 版)
地方制度法 第 2、18、30 條 (99.02.03 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9、25 條 (102.01.30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7、19、33、36、43、58 條 (94.02.05 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34 條 (92.07.08 版)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 9 條 (102.01.25 版)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 48、50 條 (100.08.0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6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27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2183 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822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95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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