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軍事審判法;軍法官;應考試服公職 |
| 中文摘要: |
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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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新聞報導內容 貳、案件的起源 參、案件爭點與分析 一、國防部軍事法院是否得聲請釋憲 二、軍事審判制度的合憲性 三、軍法官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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