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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權利能力宗教社團註銷信徒資格與社團罰之探討-評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435 號民事判決(A study on the removal of Members of the religious corporate body without legal capacity and corporate sanctions)
編著譯者:
陳彥良
出版日期:
2013.12
刊登出處:
台灣/
軍法專刊
/
第 59 卷 第 6 期
/52-6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19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社團自治
;
章程自由
;
社團罰
;
開除社員
中文摘要:
社團自治源自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而社團罰之存在是因為社團係為一社會群體,社團必須有能力對其成員違反社團要求之行為加以處置與反應,這也是被習慣法所承認及有實際上的必要性。一般而言社團罰都會在章程中規定,所以對於此處所謂的社團罰亦可認為其源自於社員對章程之同意,而與私法自治之概念相吻合。本案中是一個剝奪信徒資格之案件,非常類似所謂的社團開除,本文將對相關問題進行體系之分析與評釋。
英文關鍵詞:
Corporate autonomy
;
Freedom of the Bylaw
;
Sanctions of the Corporate The removal of Members
英文摘要:
This study, first of all, is going to introduce and analyze the corporate autonomy, for its original thought, principal goal and major content. Then this research will introduce the Freedom of the Bylaw in Taiwan. This study concludes by pointing out that Taiwan should find its own version of the Sanctions of the Corporate for its next generation.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判決理由
參、評析
一、無權利能力社團應類推適用社團規定
二、社員資格剝奪與社團罰概念
三、社團罰之可司法性
四、代結論-社團自由結合信仰自由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5、26、54、56 條 (101.12.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102.05.08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43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103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由宗教自由探討宗教詐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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