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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公私協力法制上之「遞補簽約機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14.01.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25 期/130-14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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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詹鎮榮
關 鍵 詞: 公私協力遞補簽約權行政裁量主觀公權利無瑕疵裁量請求權程序經濟
中文摘要: 我國公私協力相關法令於建構甄選決定模型時,多採「排序制」,將各參與甄選之合格申請人依評審總得分高低,依序為順位之評定;並且配套性地納入次順位資格者「遞補簽約」之機制。在促參法及大眾捷運土地聯合開發相關規範之框架下,次順位資格者依法雖無請求遞補簽約之主觀公法上權利,但至少應享有「無瑕疵裁量請求權」。次順位資格者是否得以遞補簽約,並非取決於主辦機關之單純政治上決定,母寧仍應受法律框架之制約。本文提出「先前甄選程序合法性併同考量」及「程序經濟原則」兩項衡酌要素,作為行政機關行使遞補裁量權是否存有瑕疵之判準。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遞補簽約作為次優申請人之主觀公法上請求權?
參、「遞補簽約機制」規範目的之探求
肆、「遞補簽約」與「重新公告招商」間之選擇裁量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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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論公私協力法制上之「遞補簽約機制」,月旦法學雜誌,第225期,130-146頁,201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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