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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與區別實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及其他相關實務見解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4.01.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25 期/245-2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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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遺囑遺贈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特留分
中文摘要: 遺贈、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均為以遺囑分配遺產之方法。本文觀察近年司法和登記行政實務,發現逐漸區分為「遺贈」和「繼承受益」兩類:前者性質為債權,其請求權有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若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則不生效力,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共同申請主義;後者則具物權效,受益人得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其權利無消滅時效可言,有代位繼承之適用,並發生遺產分割之效果。上述效力之不同,也使特留分扣減之方法發生差異。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與判決内容
一、事實
二、判決
貳、評析
一、前言: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
二、遺贈
(一)該當於遺贈之處分
1. 特定遺贈
2. 包括遺贈
3. 特定遺贈和包括遺贈之效果差異:是否適用第一二○二條
(二)效力
三、應繼分之指定
(一)該當於指定應繼分之處分
(二)效力
1. 以往見解
2. 新實務見解之出現
(1)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指定應繼分之登記
(2)受益繼承人較遺囑人先死亡時,得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
(3)指定應繼分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四、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一)該當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處分
(二)效力
1. 以往見解
2. 新實務見解之出現
(1)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2)物權效以及遺產分割與否肇致特留分扣減方法不同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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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與區別實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及其他相關實務見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25期,245-257頁,201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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