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遺囑;遺贈;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特留分 |
| 中文摘要: |
遺贈、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均為以遺囑分配遺產之方法。本文觀察近年司法和登記行政實務,發現逐漸區分為「遺贈」和「繼承受益」兩類:前者性質為債權,其請求權有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若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則不生效力,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共同申請主義;後者則具物權效,受益人得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其權利無消滅時效可言,有代位繼承之適用,並發生遺產分割之效果。上述效力之不同,也使特留分扣減之方法發生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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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與判決内容 一、事實 二、判決 貳、評析 一、前言: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 二、遺贈 (一)該當於遺贈之處分 1. 特定遺贈 2. 包括遺贈 3. 特定遺贈和包括遺贈之效果差異:是否適用第一二○二條 (二)效力 三、應繼分之指定 (一)該當於指定應繼分之處分 (二)效力 1. 以往見解 2. 新實務見解之出現 (1)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指定應繼分之登記 (2)受益繼承人較遺囑人先死亡時,得適用代位繼承之規定 (3)指定應繼分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四、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一)該當於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處分 (二)效力 1. 以往見解 2. 新實務見解之出現 (1)受益繼承人得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2)物權效以及遺產分割與否肇致特留分扣減方法不同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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