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標示不實;攙偽;危害人體健康;詐欺;食品衛生安全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將嘗試釐清「標示不實」與「攙偽」,並定位「攙偽」行為之性質,探究其本質是否包含「危害人體健康」在內,以歸納「攙偽」之類型,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不同類型入刑化之必要性。最後,由於食安事件常被認為是「詐欺」行為,本文藉由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得利)罪之構成要件,說明食品「攙偽」適用本罪之疑義,並分析罪數競合時法律適用之問題。為方便說明,以下茲列舉數例,擬於文中對照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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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標示不實≠攙偽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標示不實」與「攙偽」之規定 二、違反標示義務為標示不實 三、攙偽之定義不明 參、攙偽是否須致危害人體健康 一、攙偽行為是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保護之目的應相同 三、日本採具體危險犯之立法模式 肆、攙偽不一定會成立詐欺取財(得利)罪 一、詐欺取財(得利)罪之成立須「施詐術」、「陷於錯誤」及「處分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之連鎖 二、販賣攙偽食品之行為在性質上是否已包含施用詐術之行為 伍、應依攙偽之類型分別適用-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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