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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食品攙偽之類型論入刑化之必要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淑瑜
出版日期: 201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41 期/64-7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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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曾淑瑜
關 鍵 詞: 標示不實攙偽危害人體健康詐欺食品衛生安全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將嘗試釐清「標示不實」與「攙偽」,並定位「攙偽」行為之性質,探究其本質是否包含「危害人體健康」在內,以歸納「攙偽」之類型,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不同類型入刑化之必要性。最後,由於食安事件常被認為是「詐欺」行為,本文藉由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得利)罪之構成要件,說明食品「攙偽」適用本罪之疑義,並分析罪數競合時法律適用之問題。為方便說明,以下茲列舉數例,擬於文中對照析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標示不實≠攙偽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標示不實」與「攙偽」之規定
二、違反標示義務為標示不實
三、攙偽之定義不明
參、攙偽是否須致危害人體健康
一、攙偽行為是危險犯還是實害犯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保護之目的應相同
三、日本採具體危險犯之立法模式
肆、攙偽不一定會成立詐欺取財(得利)罪
一、詐欺取財(得利)罪之成立須「施詐術」、「陷於錯誤」及「處分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之連鎖
二、販賣攙偽食品之行為在性質上是否已包含施用詐術之行為
伍、應依攙偽之類型分別適用-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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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瑜,從食品攙偽之類型論入刑化之必要性,台灣法學雜誌,第 241 期,64-74 頁,201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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