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類推適用;誠信原則;使用借貸契約;土地利用權;拆屋還地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立法意旨,主要在解決原先有權占有的房屋,因為基地或房屋所有權的變動,進而產生基地使用權是否存續的問題,本條規定可以減少自行協商的交易成本,並可避免拆屋還地的社會成本,具有維護社會經濟的重大意義。近年來實務上仍有許多拆屋還地的訴訟,涉及本條文的類推適用,其中一種類型是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房屋,之後借用人將該建物移轉給他人時,貸與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建物所有人拆屋還地,此時建物所有人可否主張類推適用該條文,而為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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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引言 貳、實務見解與判決理由 一、贊成類推適用第 425 條之 1 二、反對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但以誠信原則為依據 參、本文見解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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