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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盟證據令狀對德國刑事訴訟的影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Robert Esser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4.02.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26 期/169-185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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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歐盟證據令狀德國預防性權利保護證據調查聲請權雙方可罰性
中文摘要: 《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在二○○九年一月十九日生效,而應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前轉化為歐盟國的內國法。歐盟證據令狀的發想與基礎,是一九九九年芬蘭 Tampere 歐盟高峰會公布的相互承認原則。目前有反駁此框架決議的聲音,這些意見也適用於預期接替該框架決議的《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德國如何轉化《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成為內國法,以及預期自二○一一年起,德國將面臨承認與執行其他歐盟國核發之歐盟證據令狀的問題,是本文重點。
目  次: 壹、前言
貳、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的規範內容
參、歐盟證據令狀轉化為內國法的法治國疑慮
一、實質擴充了刑訴強制處分核發機關
二、削弱法院的預防性權利保護
三、搜索也禁止審查雙方可罰性?
四、救濟管道分歧也能提供有效法院權利保護?
五、違法取證之證據使用能力?
六、證據調查聲請權的不對等
七、暗中潛藏的協助追訴模式
八、為了執行證據令狀而放棄權利保障
肆、從歐盟證據令狀走向歐盟偵查令狀
伍、批評《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草案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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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Esser、王士帆,歐盟證據令狀對德國刑事訴訟的影響,月旦法學雜誌,第 226 期,169-185 頁,201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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