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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證據令狀;德國;預防性權利保護;證據調查聲請權;雙方可罰性 |
中文摘要: |
《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在二○○九年一月十九日生效,而應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前轉化為歐盟國的內國法。歐盟證據令狀的發想與基礎,是一九九九年芬蘭 Tampere 歐盟高峰會公布的相互承認原則。目前有反駁此框架決議的聲音,這些意見也適用於預期接替該框架決議的《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德國如何轉化《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成為內國法,以及預期自二○一一年起,德國將面臨承認與執行其他歐盟國核發之歐盟證據令狀的問題,是本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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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的規範內容 參、歐盟證據令狀轉化為內國法的法治國疑慮 一、實質擴充了刑訴強制處分核發機關 二、削弱法院的預防性權利保護 三、搜索也禁止審查雙方可罰性? 四、救濟管道分歧也能提供有效法院權利保護? 五、違法取證之證據使用能力? 六、證據調查聲請權的不對等 七、暗中潛藏的協助追訴模式 八、為了執行證據令狀而放棄權利保障 肆、從歐盟證據令狀走向歐盟偵查令狀 伍、批評《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草案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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