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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立法委員替他人「喬」契約而收錢,該當何罪?-評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林○世貪污案)
編著譯者:
吳耀宗
出版日期:
201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25 期
/94-119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087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耀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立法委員
;
賄賂罪
;
貪污
;
職務上行為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將探討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應如何理解?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從中收取不法金錢,其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賄賂罪?其此舉行為是否屬於「違背職務上行為」?
目 次:
【事實摘要】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瀆職罪與貪污罪保護法益之區別
貳、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
一、意見狀況
二、本文見解
三、不採取「法定職務權限說」,沒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問題
參、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肆、立法委員替人民「喬」契約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
一、中○與○聯並非真正的民營公司,而是實質的國營事業
二、中○與○聯之經營事務係屬國家事務,其在立法委員監質詢之範圍
伍、功虧一簣之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5、36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3 條 (94.06.1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20、121、122、123、131、134、336 條 (103.01.15 版)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5、6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884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5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44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訴字第 47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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