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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險人之同意承保與停止條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4.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5 期/144-1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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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保險法保險人保險契約保險費
中文摘要: 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該交付之保險費只要是保險人之保險責任依契約約定溯及自要保人要保並繳付保險費之時點開始發生效力而已,不因要保人預先支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提前生效。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之契約解釋
貳、預收保費之人壽保險是否該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參、六十九年判例與本判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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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保險人之同意承保與停止條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5期,144-147頁,201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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