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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卷證不併送下審判程序的論理-我國應否採起訴狀一本制度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4.01
刊登出處:
台灣/
檢察新論
/
第 15 期
/61-71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565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舉證責任
;
卷證併送
;
對質詰問權
;
防禦權
;
正當法律程序
;
起訴狀一本制度
中文摘要:
立法院於 2007 年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時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 6 年內全面改採起訴狀一本制度。而又於去年 5 月再次作成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 1 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我國是否改採起訴狀一本制已成為法界焦點。本文將簡要而直率地提供對於此議題相關問題之淺見,為避免文章過於冗長,對於非關本議題核心之問題,儘量不作延伸,希望能讓關心此議題的先進很容易的了解筆者對此議題之觀點。
目 次:
壹、前言
貳、對卷證併送制的誤解
參、贊成司法民主化
肆、起訴狀一本之配套措施
一、證據揭示
二、被告舉證責任
三、被告不到場得續行審理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96、161、162、163、168-1、265、271、281、294、302、304、305、306、371、379、382 條 (102.0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第 92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1 年上字第 1522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1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324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339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3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979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4816 號 刑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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