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務人員;考績;免職處分;懲處權;構成要件 |
中文摘要: |
公務員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懲誡與懲處,即是屬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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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考績免職處分之法律性質 一、懲戒與懲處之概念 二、考績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參、考績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一、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三、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以下刊載本期) 肆、考績免職處分與懲處權之行使 一、考績免職處分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二、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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