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暨懲處權之行使(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尤重道
出版日期: 2014.04.18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693 期/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412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尤重道
關 鍵 詞: 公務人員考績免職處分懲處權構成要件
中文摘要: 公務員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懲誡與懲處,即是屬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目  次: 壹、前言
貳、考績免職處分之法律性質
一、懲戒與懲處之概念
二、考績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參、考績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一、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三、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以下刊載本期)
肆、考績免職處分與懲處權之行使
一、考績免職處分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二、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尤重道,公務人員考績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暨懲處權之行使(三),法務通訊,第 2693 期,5-6 頁,2014年04月18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