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法;損害賠償;倍數計算;零售單價;懲罰性賠償金 |
中文摘要: |
實務上,依據民法第 216 條或商標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計算損害者,少見。而以選擇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計算損害者為多,但此一以倍數計算損害之方式,其是否會逸脫權利人真正損害,導致權利人受有實質上不正當之利益,一直是本條項立法以來實務上重要問題,本文爰以此問題為核心,觀察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近來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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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商標法有關損害賠償計算之規定 (一)是損害賠償還是懲罰性 (二)去除損害賠償 500 倍計算之規定 二、實務上之梗概 (一)以選擇倍數方式計算之案例居多 (二)有關倍數方式計算賠償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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