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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09.1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官協會雜誌第 11 卷/51-60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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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運財
關 鍵 詞: 恣意裁判法定法官原則合併審判訴訟權
中文摘要: 任何人均享有得平等地請求接受免於受到外力恣意干預之獨立、且公平法院裁判之權利,乃屬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尤其,就刑事程序而言,基於人身自由之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應由法定之法院依正當程序,始得具體實現國家之刑罰權,更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此之法定之法院,解釋上應指憲法第 77 條所指司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同時,基於維護審判之獨立、公平審判,並確保法令之統一解釋,於憲法原理上應禁止設置特別法院。要之,為確保人民免於受到恣意之裁判,應由獨立於行政、立法以外的常設的審判機關行使司法權。且案件之管轄,應依抽象的、明確的標準自始地決定,而於組織法之法院內的事務分配,亦應具有規則化、非恣意性。關於管轄之合併或分離,應具合理事由,且依正當程序行之。
目  次: 一、前言
二、日本法上禁止恣意裁判之規範
1. 憲法第 32 條與法定法官原則
2. 憲法第 7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
3. 法庭之恒定問題
三、我國刑事審判的相關議題檢討
1. 軍事法院合憲性爭議
2. 合併審判之問題
3. 採行參審或陪審審判之合憲爭議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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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運財,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法官協會雜誌,第 11 卷,51-60 頁,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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