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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09.1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官協會雜誌
/
第 11 卷
/51-60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599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運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恣意裁判
;
法定法官原則
;
合併審判
;
訴訟權
中文摘要:
任何人均享有得平等地請求接受免於受到外力恣意干預之獨立、且公平法院裁判之權利,乃屬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尤其,就刑事程序而言,基於人身自由之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應由法定之法院依正當程序,始得具體實現國家之刑罰權,更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此之法定之法院,解釋上應指憲法第 77 條所指司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同時,基於維護審判之獨立、公平審判,並確保法令之統一解釋,於憲法原理上應禁止設置特別法院。要之,為確保人民免於受到恣意之裁判,應由獨立於行政、立法以外的常設的審判機關行使司法權。且案件之管轄,應依抽象的、明確的標準自始地決定,而於組織法之法院內的事務分配,亦應具有規則化、非恣意性。關於管轄之合併或分離,應具合理事由,且依正當程序行之。
目 次:
一、前言
二、日本法上禁止恣意裁判之規範
1. 憲法第 32 條與法定法官原則
2. 憲法第 7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
3. 法庭之恒定問題
三、我國刑事審判的相關議題檢討
1. 軍事法院合憲性爭議
2. 合併審判之問題
3. 採行參審或陪審審判之合憲爭議
四、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6、77、80、81 條 (36.01.01 版)
法院組織法 第 78、79 條 (97.06.1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5、6、7、18、287-1 條 (98.07.08 版)
軍事審判法 第 181 條 (95.06.14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396 號
釋字第 436 號
釋字第 442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金融專庭與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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