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恣意裁判;法定法官原則;合併審判;訴訟權 |
中文摘要: |
任何人均享有得平等地請求接受免於受到外力恣意干預之獨立、且公平法院裁判之權利,乃屬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內容。尤其,就刑事程序而言,基於人身自由之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應由法定之法院依正當程序,始得具體實現國家之刑罰權,更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此之法定之法院,解釋上應指憲法第 77 條所指司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同時,基於維護審判之獨立、公平審判,並確保法令之統一解釋,於憲法原理上應禁止設置特別法院。要之,為確保人民免於受到恣意之裁判,應由獨立於行政、立法以外的常設的審判機關行使司法權。且案件之管轄,應依抽象的、明確的標準自始地決定,而於組織法之法院內的事務分配,亦應具有規則化、非恣意性。關於管轄之合併或分離,應具合理事由,且依正當程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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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日本法上禁止恣意裁判之規範 1. 憲法第 32 條與法定法官原則 2. 憲法第 7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 3. 法庭之恒定問題 三、我國刑事審判的相關議題檢討 1. 軍事法院合憲性爭議 2. 合併審判之問題 3. 採行參審或陪審審判之合憲爭議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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