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法官原則;法官人事制度;司法行政監督權;管轄權 |
中文摘要: |
過去我國審判實務並非無法定法官原則的理念,只是其概念範圍主要適用在管轄權、少年事件法院組織合法性等議題上,至於陳前總統案併案換法官爭議所涉及的法官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的問題,過去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不僅許多的制度設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擔心司法行政干涉審判而採取法官自治的形式,亦屢與司法行政監督權限發生衝突而無從解決。而由美國德拉瓦州、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指定分案制度的說明,顯見一國的法制環境,可能深深影響該國有關類似問題的處理方式。因此,本文擬先說明我國現行的法治與文化環境、法官人事任用、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制度及司法行政監督權限的問題,再介紹外國法制的類似理念及作法後,回應、檢討我國相關法制及實務運作等問題,並評釋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及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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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現有的法治環境、法官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制度 一、我國現有的法治環境與法治文化 二、我國現有的法官人事制度及其問題 三、我國現有的法官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制度 四、我國現有的司法行政監督權限及其問題 五、小結 參、外國法制 一、德國法制 二、日本法制 三、美國法制 四、小結 肆、法定法官原則在我國的憲法基礎及其應有的制度設計 一、法定法官原則在我國的憲法規範基礎 二、法定法官原則所應有的制度設計 三、釋憲實務缺乏法定法官原則的理念-釋字第 665 號解釋前 四、釋字第 665 號解釋的評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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