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判例;習慣;習慣法;法官法;法源;民法第一條;規範上拘束力;個案規範 |
中文摘要: |
判例制度在我國實務運作上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特殊性。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質疑我國最高法院實施近八十年的判例制度違憲,啟人深思。 筆者特別從民事習慣法作為法源已喪失其現代意義的空洞化現象,以及習慣法「判例法化」,習慣法非透過判例法無從產生的基點出發,針對民事判例的效力以及法律地位的難題,企圖提出:「判例要旨所宣示的法律見解」,在我國具有「民法第一條習慣法之位階」的「規範上效力」之基本命題,嘗試重新定位民事判例為我國民法第一條之習慣法。希望能夠解決爭論已久的「判例」有無規範上拘束力之問題,並使空洞化的「習慣法」可以藉由法官法的重新注入,而獲得新的生命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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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論題之現狀 一、判例拘束力在我國文獻上之討論 二、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三、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法上判決先例之拘束力 一、事實上的拘束力:Karl Larenz 之「特別重要性說」作為德國通說 二、推定的拘束力:Martin Kriele 之「說理義務轉換說」 三、次要的拘束力:Franz Bydlinski 之「規範拘束力例外說」 四、準法律的拘束力:Wolfgang Fikentscher 之「個案規範」 (一)「個案規範」之理論內容 (二)「個案規範」之操作過程 (三)判例之準法律拘束力 五、學說之啟發與簡評 參、承認我國法上判例具有規範上拘束力 一、判例制度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授權論證 二、我國的判例制度與德國的判決先例不同 (一)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作為判例選編制度之依據 (二)大法官會議解釋肯認「法令性質」 (三)判例違背作為再審事由 (四)制度性權威之論證 三、決議促使判例制度法則化之發展趨勢 (一)決議之作用與效力 (二)決議與判例之互動:從判例「變更」到「廢止」或「不再援用」 肆、承認我國法上判例具有民法第一條習慣法之地位 一、習慣法喪失現代意義 二、習慣法之「判例法化」 三、判例作為民法第一條之習慣法 (一)基本命題 (二)可能涉及之疑問 伍、具有習慣法效力之判例 一、我國民法上具有習慣法效力的制度舉隅 二、一個具有習慣法效力的判例印證 (一)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要旨 (二)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制定後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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