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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優先承買權之適用限制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4.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48 期
/109-114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4567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優先承買權
;
權利人
;
不動產
;
應有部分
中文摘要:
我國民事法下之優先承買權,係立法者為使不動產利用關係單純化,即貫徹土地房屋所有合一或簡化不動產共有關係所為之政策性立法,故就其立法原意而言,應有承認之必要。然而,優先承買權之存在仍有降低交易可能性以及交易價格之潛在不利因素,故優先承買權之適用應嚴格解釋其適用要件並注意有無排除限制之事由存在,甚至隨著現代社會中不動產利用多元化之情形下,更應由契約解釋之立場釐清當事人有無預先拋棄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意思,以免優先承買權盡失價值反招致違反契約目的之不利後果。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優先承買權之概說
貳、我國法下之優先承買權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對於基地之優先承買權
二、基地所有人對於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房屋之優先承買權
三、分別共有人對於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買權
四、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人或基地共有人之對於專有部分所有權或基地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買權
參、優先承買權之適用限制與拋棄約定
一、解釋上之立場
二、適用上之限制
三、權利之可抛棄性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247-1、344、422-1、426-1、426-2、762、799、819、820 條 (103.01.29 版)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5 條 (99.02.03 版)
土地法 第 34-1、104 條 (100.06.15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8 條 (103.02.27 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 (91.05.15 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4 條 (102.05.0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24 號
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530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6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3930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698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2529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9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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