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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法類實務導讀(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676 號裁定等 2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14.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48 期
/121-139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820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建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污染行為人
;
污染管制區
;
污染控制場址
;
警械
;
國家賠償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676 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7 號裁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土污法「污染行為人」的概念意涵及認定問題。二、警械使用不當致人民受重傷之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12-2 條 (102.01.09 版)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69.07.02 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3、15、16、32、38 條 (99.02.03 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99.12.3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16 號 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77 號 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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