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數位科技;電子郵件;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 |
中文摘要: |
日趨頻繁的行車紀錄器應用與影片上傳 youtube 情形,是否侵害隱私權,首須檢視影片屬於個人資料與否,若答案為否定,自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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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數位科技惹起之隱私爭議 (一)本案事實 (二)重要爭點 二、公開與他人之間的電子郵件內容,是否侵害對方隱私 (一)釋字第 603 號解釋揭示「資訊隱私權」 (二)電子郵件受到資訊隱私權之保護 (三)以電子郵件做為溝通管道,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並無隱私權 三、將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上傳至 youtube,是否有違法疑慮 (一)行車紀錄器影片若不屬個人資料,自始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二)若影片認定屬個人資料,亦須慮及個資法第 51 條之適用 1、影片本身不構成個資,另與其他資料結合 2、影片本身該當直接或直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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