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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 youtube 是否侵害隱私權:以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桃簡字第 66 號民事簡易判決為觀察對象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戎晉
出版日期: 2013.08.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25 卷 第 8 期/10-13 頁
頁  數: 4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283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數位科技電子郵件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
中文摘要: 日趨頻繁的行車紀錄器應用與影片上傳 youtube 情形,是否侵害隱私權,首須檢視影片屬於個人資料與否,若答案為否定,自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目  次: 一、數位科技惹起之隱私爭議
(一)本案事實
(二)重要爭點
二、公開與他人之間的電子郵件內容,是否侵害對方隱私
(一)釋字第 603 號解釋揭示「資訊隱私權」
(二)電子郵件受到資訊隱私權之保護
(三)以電子郵件做為溝通管道,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並無隱私權
三、將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上傳至 youtube,是否有違法疑慮
(一)行車紀錄器影片若不屬個人資料,自始不生侵害個資問題
(二)若影片認定屬個人資料,亦須慮及個資法第 51 條之適用
1、影片本身不構成個資,另與其他資料結合
2、影片本身該當直接或直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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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戎晉,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youtube是否侵害隱私權:以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66號民事簡易判決為觀察對象,科技法律透析,第25卷第8期,10-13頁,201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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