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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取證;雙方可罰性;刑事訴追的移管;取證地法;證據使用地法 |
中文摘要: |
兩岸間司法互助的重要性因各種開放措施而顯得格外令人矚目,但相關理論及實務問題不少,首先涉及的是兩岸間司法主權的相互承認及刑事判決的未相互承認,接著的難題當然是既然判決不相互承認,則雙重危險問題要如何解決?再下來是兩岸間司法互助的跨境調查取證應如何進行?跨境取證應依何地的取證規範執行(準據法)?跨境取證在請求方法院應如何認定其證據能力?本文將一一說明。另外,人員遺返及罪犯接返事宜只是事後為了完成追訴、處罰的補救措施,但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的預防逃匿措施,故本文併對防逃議題提出目前可行的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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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兩岸司法互助之調查取證 一、相互承認刑事判決? (一)禁止雙重危險 (二)複勘原則 二、跨境調查取證之方式 (一)跨境調查取證三大類型 (二)請求方事先核發令狀? (三)協助監聽或羈押? (四)互惠原則與雙方可罰性 (五)刑案管轄權(刑事訴追)的移管 三、調查取證之準據法 (一)兩岸取證法則的差異 (二)選擇準據法的難題 (三)準據法選擇難題的解決方法 參、請求調查取證之證據能力-以臺灣刑訴法為例 一、日本情形 二、臺灣情形 (一)第一種類型 (二)第三種類型 (三)第二種類型 (四)不合法取證 肆、防範被告逃匿機制對策-以臺灣方面為例(代結語) 一、逃匿管道 二、防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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