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業判斷法則;背信罪;股東利益極大化;忠實義務;信託義務 |
中文摘要: |
按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係行為人故意破壞信託義務,致損害將事務委由其處理者財產 之罪,一般認為,背信罪之本質含有信託義務之違反,倘行為人客觀上並無違反信託義務,則不該 當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要難以背信罪相繩,先敘明。
|
目 次: |
壹、案例 貳、案例爭點 參、案例解析 一、破壞「信託義務」係背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二、商業判斷法則底下之信託義務 (一)股東利益極大化係商業判斷法則中信託義務之唯一判斷因素? (二)糾正傳統非理性基本義務之良方:「以人為本」之理性主義 (三)具體化特定鑑賞、開放式經驗及感知可能性之元素 1. 以公平作為測量基準(Fairness as a Measuring Stick) 2. 特殊性的優先考量(The Priority of the Particular) 3. 非金融/財務因素之重要性(The Importance of Non-financial Factors) 4. 沒有一個至高無上利害關係人(The Absence of a Supreme Stakeholder) 5. 專注於程序(focus on process) (四)背信罪之有無應綜合考量上開各項實質性及程序性因素,不能僅以股東利益極大化為唯一準繩 三、本案合理商業判斷法則之信託義務(公司與員工分紅理念)的檢驗 (一)實質性要件之檢驗【以公平作為測量基準、特殊性優先考量、非金融/財務因素的重要性、沒有一個至高無上的利害關係人等之考量】 (二)合理的程序保障要件之檢驗【該決定是否經過審慎考慮,是否經過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是否有適當的通知之審查】 三、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