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護規範理論;利害關係人;公益訴訟;環境影響評估 |
中文摘要: |
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七八二號判決係因新竹縣政府核准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興建新竹縣垃圾轉運站,該轉運站附近居民一百二十餘人以其居住環境之空氣、土壤及水質等將因系爭轉運站之開發行為未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受重大影響。原告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三條第八項規定,以書面告知上訴人應依環評法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新竹縣政府認無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必要乃逕行開發。原告等遂依環評法第二三條第九項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命新竹縣政府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一、本件居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有無當事人訴訟權能?二、保護規範理論於行政訴訟中之運用為何?二、公益訴訟與保護規範理論有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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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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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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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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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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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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