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竊盜;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中文摘要: |
依通說見解,刑法第三二○條竊盜罪之竊取,僅需行為人於破壞持有階段未經他人同意即為己足,至於建立持有階段始發生的同意,僅屬所謂的「事後同意」,並無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效果,因此不影響行為人成立竊盜既遂(刑法三二○Ⅰ參照)。不過,容有疑問的是,既然竊取行為於概念上是指未經他人同意的持有移轉(破壞物持有與建立持有),那麼為何被害人對於建立持有此一行為步驟的同意,會轉向理解為一種「事後同意」,並且不會影響行為不法的完整性。限於篇幅因素,本文僅就竊取要件之解釋所可能產生的法理爭議進行說明。
|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竊盜罪之保護法益與持有 二、同意建立持有之效果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