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業方法;電子商務;發明專利;軟體專利;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異議制度 |
中文摘要: |
國內學界對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ngature Financial Group 一案之判決,普遍感到憂心,認為該判決將導致專利之氾濫或門戶大開。然而經過本文仔細解讀之後發現,該院僅是放棄近似「以訛傳訛」之「商業方法例外(即不得取得專利)」,並未進而承認「商業方法本身」具可專利性。無可爭議的倒是,自美國作成該案判決以來,申請商業方法相關之專利案件倍增(一九九九年達二千六百件)。相形之下,根據本文檢索之結果,迄今為止並無國人取得與電子商務之我國發明專利,專利法主管機關亦從未就商業方法本身授予專利。 真正引起有識之士憂慮不已的,其實並不是前述美國法院判決本身,而是美國專利商標局採取了過於積極(甚至激進)之專利政策,不顧美國電腦軟體相關專利審查品質低落的事實,而一味追求核發此領域專利之速度與數量,以鄰為壑。本文在此一併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專利審查官之錯誤誘因機制,以及美國專利法欠缺異議制度的流弊,藉以喚起國人正視美國專利制度之重大缺失,方不致於盲目地處處以美國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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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關鍵詞: |
State Street;AT&T v. Excel;PBO;CAFC |
目 次: |
壹、State Street Bank 一案引發的國內外爭論 一、商業方法本身具備可專利性? 二、軟體專利正在吞噬軟體工業? 三、美國專利政策是否過於激進? 貳、重新檢視 State Street Bank 一案 一、本案專利是針對法定標的“機器”的請求 二、一項發明並不因為針對或包含數學演繹法就當然不是專利法定標的 三、放棄「商業方法例外」,但未承認「商業方法本身」具可專利性 四、專利請求是否太廣,並非可專利性的問題 五、「useful arts」此要件已被「practical utility」取代? 參、商業方法、電子商務相關發明在我國專利法上之評價 肆、我國電子商務相關發明之專利實務分析 一、公告第三八五四一六號「電子商務系統」 二、公告第三八一二四一號「植基於分散網路之電子錢包」 三、公告第三八一二三九號「用以製造分散式電子商務系統之方法及裝置」 四、公告第三五七五二五號「電子商業交易系統」 五、公告第三五七三○二號「在電訊網路中傳送訂單的方法及系統」 六、小結 伍、State Street Bank 後之發展:AT&T v. Excel 一、本案專利包括五項方法請求與一項裝置請求 二、專利法定標的不論其形式,均應適用相同之推理 三、「實用、具體而且有形的結果」並不要求必須有「實質轉換」 陸、代結論:美國受到最偉大智慧財產制度之庇佑-其他國家卻因此受害? 一、美國過度追求核發專利之速度與數量是以鄰為壑的作法 二、美國電腦軟體相關專利之審查品質低落,普遍為人詬病 三、美國專利欠缺異議制度,「自我勘誤」能力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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