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自己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董事與公司間之交易;董事利益迴避;報酬;說明義務;利害關係;監察人之代表權;決議瑕疵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甫增訂有利害關係董事須負說明義務,其內涵為何亟待釐清,故本文嘗試地就應負說明義務之時機、說明之內容、方式等面向就其內涵加以補充。再者,董事應利益迴避似乎是通念,本文以董事報酬之決定(迴避之極致)為例,突顯迴避只是迷思的問題;欲解決迴避產生的問題,本文提出一個大膽的建議,即應讓有利害關係之董事加入表決。末按,董事與公司為交易時,本法要求由監察人代表,衍生出此為締約權或兼含議約權之爭議,學者間割裂為對立的兩派看法,本文提出七點理由,主張監察人應僅有締約權,是否進行交易之判斷仍應交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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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有利害關係董事之說明義務 貳、董事利益迴避 參、董事利益迴避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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