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師;律師;職業災害;過勞死;使用從屬性;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行為;契約自由原則 |
中文摘要: |
關於將律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的意義,並不僅止於以強行法規介入其與雇主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及課與其雇主勞基法上之公法上的義務等面向,就肯認受僱律師與雇主間為勞動契約關係而非僅止於僱傭契約此點,因此,縱使律師因被主管機關核定為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而不適用工時之規定,其仍受勞基法上其他的權益規定之保護;且強調勞動契約具有從屬性之特色,而肯認雇主對於受僱律師應負高度的保護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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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一、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行為責任 二、違反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參、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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