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犯從屬性;犯罪支配;共同正犯;教唆行為 |
中文摘要: |
我國實務見解多未闡明教唆法理,而教唆行為通常僅見定義性的說明,或列舉可能的教唆態樣而已。在欠缺理論基礎的條件下,刑法笫 29 條之適用將被邊緣化,任由不當擴張適用的刑法笫 28 條共同正犯取代。基於擴張行為概念理論、教唆犯之概念原型為智思上的肇始者,及法效果同於正犯等思考,本文認為教唆行為必須內含具有足以引起他人之特定犯罪決定的支配實力。至於單純的建議、提示、犯罪要求等,皆非為教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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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實務見解分析與檢討 一、案例事實 二、單向性的教唆與雙向性的共同犯意聯絡 三、法效果與「引起犯意」之解釋關聯 參、教唆行為與從屬性原則 一、教唆概念之演變 二、「犯罪支配」作為正、共犯區分準據 三、所謂的從屬性原則 (一)共犯從屬的基本規則 (二)實行行為作為犯罪支配的核心要素 (三)回溯禁止與所謂的心理性因果 四、教唆行為的本質 (一)純粹的因果惹起理論 (二)溝通影響理論 (三)不法約定論 肆、教唆行為內含引起特定犯罪意思的支配實力-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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