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環境影響評估;主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務管轄權限;促參開發案;開發行為人;迴避 |
| 中文摘要: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94 號判決一反最高行政法院向來認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目的事業主營機關」及「環評審查主管機關」三位一體地位之見解,認為臺北市政府為系爭開發案之「共同開發人」。基於利益衡突,不宜作為系爭開發案之環評審查主管機關。此論述脈絡似忽略促參法所設計之公私協力意旨及規範架構,而容有商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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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理解:臺北市政府在促參法及環評法上之規範地位 二、促參案件主辦機關作為「共同開發行為人」? 三、共同開發人欠缺事務管轄權限之法規範依據?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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