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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定暫時狀態處分;智慧財產法院;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已成為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暫字第 5 號民事裁定應是台積電首度把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戰場移回台灣。雖然本案相對人是台灣人,但台積電真正的對象則是韓商三星。本案裁定不同意禁止相對人任職於三星,但卻核准相對人必須要保守台積電所列出的九大營業秘密,以及相對人不得幫助三星雇用一些台積電員工。本文認為法院並未慎重思考高科技公司和專業人士的權益應如何平衡的問題。此裁定容易造成高科技公司濫用營業秘密法的制度,而產生科技奴隸的新問題。本裁定將讓員工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契約實務陷入危機。本案法院採取「不可避免揭露原則」。根據該原則,只要受僱人於契約期間有違反競業禁止契約的行為,則契約期間過後原限制仍屬有效。但法院未能將違約行為放在營業秘密的洩漏上,而擴張至其他的違約事項。本案裁定將造成科技人才流動的限制,因為科技公司可能在競業禁止契約中設計受僱人容易違反的條款,進而在契約到期後,利用營業秘密訴訟來限制受僱人的工作選擇。本文建議智財法院應在往後的案件中重新檢討「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的正確性。找適合的美國法學者來研究「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的具體內容。本文建議智財法院一定要思考科技人才的流動與科技研發的進步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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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一、背景 二、聲請人之請求 貳、裁判 一、請求(1) 二、請求(2) 三、請求(3) 參、評析 一、營業秘密之認定 (一)營業秘密法 (二)附表A例示的技術是否為營業秘密 (三)附表B所示之人員名單是否應保密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與「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下的釋明義務 (四)競業禁止契?的架空 三、「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再思考 (一)法律理論的缺陷 (二)專業人士流動的限制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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