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特別檢察官;特別偵查組;檢察權;檢察總長 |
| 中文摘要: |
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大陸法系之法、義等國恆以檢察官署配置於法院,二者同其土地管轄與事物管轄(審級管轄),檢察權與審判權共同成為司法權的內部分工,苟無特別法院之設,自不容特別檢察官署之存在。英美法系之美國,檢察官署與法院兩分,各歸行政權與司法權,僅有土地管轄之配置,檢察官署常受總統及司法部長之干預,遇有高官厚爵之犯罪,不得不賦予特別檢察官獨立調查。不論何者,特別檢察官署之設置均變異了固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其法定機關化的抉擇,在在涉及憲法權力分立、法律權力分工、檢察權司法屬性、審級組織法理、比例原則的思辨與爭議,也推升了近百年來構造特別檢察官署的錘擺與興廢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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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說 貳、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 參、日本檢察官廳特別搜查部 一、特別檢察官署 二、設置特搜部的背景 三、特搜部的運作與其影響 肆、韓國特別檢察官署 一、韓國的中央搜查部(the Centr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二、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的關係 三、檢察總長的任命 四、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的組織 (一)中央搜查部的設置 (二)中央特別搜查部的裁撤 伍、我國特別檢察官署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管轄 二、檢察總長的任命與任期保障 三、我國特別檢察官署的評論與建議 (一)憲法障礙 (二)機關內部的監督 (三)機關職務的不兩立性 (四)事務管轄的絕對法律保留 (五)具司法屬性之檢察權無設置特別檢察官署之必要 陸、結論 柒、附論-特偵組改隸於高等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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