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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化
編著譯者:
王泰升
出版日期:
2014.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54 期
/31-45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391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泰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憲法
;
台灣化
;
國會
;
監察院
;
國民大會
;
總統制
中文摘要:
1947 年在中國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於 1949 年底之後僅施行於台灣(台澎金馬),並跟隨著台灣政經社文的變遷而有所調整,此即「台灣化」現象。該憲法原即非依孫文學説建構中央民意機構,故在台灣有「三個國會」之説。隨著台灣學界裡支持西方三權分立意政體制者漸多,廢除監察院之議漸盛,但國民黨守舊勢力仍強,故於台灣民主化的 1990 年代,妥協為監察院僅是「準司法機關」,不再是「國會」。國民大會則一直以其修憲及選舉總統之權而「自肥」,終於在 1990 年代引起台灣民眾反感及大法官的譴責,戲劇性地同意「自我了斷」,於令只剩立法院為「單一國會」。中華民國憲法原本傾向西方的內閣制,但 1950 年蔣中正「復行視事」而成為台灣的總統後,為遂行威權統治,透過臨時條款改成有權無責、政治強人型的總統制,並由其子蔣經國延續之。1990 年代李登輝為強勢地推動憲政改革,透過憲法增修條文再次確認有權無責總統制,陳水扁及馬英九則樂於繼續享受這般有權無責,使總統成為「憲政怪獸」。無論如何,中國 1947 年憲法與今之台灣意法在內涵上已相距甚遠。
目 次:
壹、台灣化與憲法變革
貳、從「三個國會」走向單一國會
參、有權無責總統制的固著化
肆、結言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25、34、35、36、44、47、49、90、91、92、93、94、135、174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3、4、5、9 條 (94.06.1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61 號
釋字第 325 號
釋字第 449 號
釋字第 499 號
釋字第 76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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