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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上期間之起算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14.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42 期/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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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期間始日翌日起算即日起算
中文摘要: 本案土地所有人提起異議後,機關之查處回覆函於三月十三日送達,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三條之規定,不服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起復議。土地所有人於四月十二日提起復議是否已超過三十日的法定期間?此問題與三十日期間的起算時點密切相關。若自送達日即日起算,四月十二日為第三十一日,已經逾期;但若自送達日之翌日起算,則四月十二日為第三十日,並未逾期,以下先探究行政法期間之起算方式。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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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行政法上期間之起算,月旦法學教室,第 142 期,9-11 頁,201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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