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期間;始日;翌日起算;即日起算 |
中文摘要: |
本案土地所有人提起異議後,機關之查處回覆函於三月十三日送達,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三條之規定,不服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起復議。土地所有人於四月十二日提起復議是否已超過三十日的法定期間?此問題與三十日期間的起算時點密切相關。若自送達日即日起算,四月十二日為第三十一日,已經逾期;但若自送達日之翌日起算,則四月十二日為第三十日,並未逾期,以下先探究行政法期間之起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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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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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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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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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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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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