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消滅時效;侵權行為;非得利型侵權行為;得利型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侵權行為因分類之標準不同,得為各種不同侵權行為之歸類。如以有無得利為區分,可分為「得利的侵權行為」、「非得利的侵權行為」及「混合型的侵權行為」。本文將探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及時效期間,並針對民法第一九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等議題進行評析,最後就本文所舉之例子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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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評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包括第一項的二年/十年期間,以及第二項的十五年期間 二、習法者就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二項所稱「不當得利」有所謂「構成要件準用說」或「法律效果準用說」之爭,實係不明民法第一九七條規範目的及規範對象之結果 三、侵權行為之「得利」,包括純事實行為的得利,及以法律行為為手段的「得利」,後者復有給付與否之區別 四、第一九八條之「廢止請求權」及拒絕給付抗辯權的正確認識 五、最高法院關於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二項見解的謬誤與迄今之修正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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