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的效力與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優先購買權行使的限制-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4.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7 期/26-3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47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優先購買權共有物抵押權拍賣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的債權因未登載於登記簿上,因此,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其次主張:即使肯認為抵押效力所及,其居於土地共有人的身分,對系爭遭強制執行拍賣的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對於此二爭點,最高法院首先認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的債權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認為基於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第四項文義上的限制,因系爭執行事件,係拍賣包括上訴人應有部分的系爭土地,並非僅拍賣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自無優先購買權。
目  次: 壹、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的效力
貳、優先購買權行使的限制
一、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
二、共有物遭拍賣時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哲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的效力與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優先購買權行使的限制-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27期,26-34頁,2014年06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