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再審;法官迴避;前審;審級利益 |
中文摘要: |
現行刑事訴訟法設有自行迴避、聲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在合於該法第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時,法官即應自行迴避。基於審判程序必須要公平,因此當法官於進行審判時無法保持中立時,便應該迴避。本文將針對刑訴法中的迴避規定進行探討,並討論迴避規定於刑事再審程序中之適用問題,同時對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刑事裁定予以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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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刑訴法中的迴避規定 貳、「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的解釋 參、迴避規定於刑事再審程序中應有其適用 肆、傳統學說及實務的看法 伍、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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