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組織變革;身分公務員;行為跨越新舊法;加油站漁業用油補助款;工地負責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共同正犯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 12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44 號判決處理公務員因所屬機構改制而為非公務員之問題,結論認為僅屬事實變更而無影響,案例及見解值得注意。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04 號判決亦與新舊法比較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33 號判決以相當篇幅闡釋公務員之定義,可供參考。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03 號判決運用保證人地位於工程、工地之負責人。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32 號判決為酗酒後性犯罪之案例,判決傾向認定仍應完全負責之原因自由行為。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03 號判決及103 年度台抗字第 396 號裁定,皆與共犯或共同被告及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有關,前案即轟動一時的南港展覽館弊案。103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裁定,抗告意旨質疑撤銷假釋由法務部決定,有所不當。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21 號判決乃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運用的選舉誹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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