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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44 號刑事判決等 12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4.10.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57 期/184-19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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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組織變革身分公務員行為跨越新舊法加油站漁業用油補助款工地負責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共同正犯
中文摘要: 本文收錄 12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44 號判決處理公務員因所屬機構改制而為非公務員之問題,結論認為僅屬事實變更而無影響,案例及見解值得注意。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04 號判決亦與新舊法比較有關。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33 號判決以相當篇幅闡釋公務員之定義,可供參考。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03 號判決運用保證人地位於工程、工地之負責人。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32 號判決為酗酒後性犯罪之案例,判決傾向認定仍應完全負責之原因自由行為。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03 號判決及103 年度台抗字第 396 號裁定,皆與共犯或共同被告及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有關,前案即轟動一時的南港展覽館弊案。103 年度台抗字第 413 號裁定,抗告意旨質疑撤銷假釋由法務部決定,有所不當。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21 號判決乃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運用的選舉誹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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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等12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57期,184-192頁,2014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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