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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行政執行拘提管收事件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姚其聖
出版日期: 2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中律會訊第 10 卷 第 3 期/10-17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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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姚其聖
關 鍵 詞: 正當法律程序管收比例原則
中文摘要: 本文採「判決實證主義 」之立場,篩選具代表性、爭議性之法院判決四則,以該判決對抽象法律概念包攝於社會具體的歷史事實,所得判決結果形成的理由為主軸,整理出法院、行政執行處及學者對案件爭點之見解,並以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觀點及一般法律原則,來檢驗實務判決之妥當性,企圖以案例方式使行政執行法上抽象概念的條文,使法院判決所宣示之「正當法律程序」因個案而更加具體化。
目  次: 一、研究方法及目的
二、再行管收事由
三、第三人聲明議異義務人構成虛偽之報告
四、拘提管收以義務人有履行可能性為前提要件(兼論拘提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O一條第一項方法論之商榷)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姚其聖,論行政執行拘提管收事件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律會訊,第 10 卷 第 3 期,10-17 頁,2008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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