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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壽保險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審閱期間之問題研析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2.06.30
刊登出處:
台灣/
保險專刊
/
第 28 卷 第 1 期
/61-91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873
下載點數:
1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人壽保險
;
契約審閱期
;
契約撤銷權
;
被保險人平等原則
;
自律規範
中文摘要: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內容,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壽險公會擬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要求保險人給予要保人至少 3 日之審閱期。消保法所定契約審閱期間雖然可保障要保人事前審閱契約之機會,但亦將延後契約成立而使要保人暴露於風險之下而對其不利。透過保險人資訊義務的建立以及契約撤銷權的法制化,應係較為符合要保人及保險人雙方利益的處理方式。
目 次:
一、問題提出
二、審閱期之法律依據探討
三、與審閱期具類似功能之制度
四、審閱期適用於人壽保險之妥當性檢討
五、適用疑義之可能解決方法
六、本文見解-代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0、121、247-1 條 (101.06.13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11、11-1、12、19、43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94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度保險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勞訴字第 12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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